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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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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13 08: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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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乡(镇)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占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基本农田除法定情形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外,只能作为耕地使用。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不管是农村村民还是其他主体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均面临被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另外,《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所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建设的,造成种植条件毁坏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实例:

【村民丁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838亩,非法建设三幢住宅楼。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丁某想在园艺场农用地上建房,通过徐某介绍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双方口头协议由万某垫资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建房手续由丁某申办。

随后,丁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租用农用地部分填平,并先后付给万某建房费200万元,要求万某在租用农用地上建房。至案发时,丁某在租来的农用地上非法建设三幢连体住宅楼。经土地管理部门及土地测绘工程公司认定和测量鉴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为5225.45平方米、计7.838亩,且丁某建房已硬化了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02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这里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强占耕地建房,即未经合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二是多占耕地建房,即超出了合法批准面积。强占耕地建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78条规定处罚。多占耕地建房,多占的部分也属于未经批准占用。农村村民建住宅多占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适用《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其他主体多占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处理。

违法实例:

【村民李乙在承包人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且拒不执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赔偿李甲经济损失的判决,直至被逮捕后才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村民李甲2006年3月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多年后,李甲发现同村村民李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占其所承包耕地,非法建房,李甲将李乙诉至法院。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对李甲诉李乙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李乙停止侵权,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建在李甲承包地上的围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直至将土地退还为止。判决生效后,李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后,李甲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李乙长期外出务工,李甲向法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 月,李甲申请恢复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李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他一直拒不履行。因李乙外出打工,长期不在家,也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法院于2017年11 月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以拒执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2月,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李乙家人表示愿意履行判决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李乙自愿认罪,且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遂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乙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03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该法第38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随着农业规模化种植的推进,流转耕地的情况在农村非常普遍,但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买卖、流转耕地非法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

对非法买卖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该法第64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承包方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实例:

【城镇居民胡某、王某为建养殖场和自住房,先后从某村民小组购买该村集体自留地、耕地,非法占用11.35亩,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胡某、王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城镇居民胡某伙同赵某(另案处理)先后从某村民小组购买该村集体自留地一块,从村民程某处购买耕地一块,从村民饶某处购买菜地一块。随后,王某受胡某及赵某雇请,用货车拉废土倾倒于该三块地,并将其连同浇灌用的三条水沟及道路全部覆盖。后王某雇请铲车司机宋某将该三块地推平整,从而形成一块面积为5565平方米的地块。

胡某、王某又从村民吴某处购买到一块面积为2151平方米的耕地,也进行了平整,并开始在该地上建房。后因用地管理部门查处,二人新建的两幢房屋仅下好基脚后停工。

经用地管理部门现场勘察,以上两处土地共计11.35亩,均已填埋风化石,深度48厘米~80厘米,部分土地已兴建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耕作层已遭破坏,上述耕地确已无法耕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11.35亩,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胡某、王某拘役6 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04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建设主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78条等有关规定处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违法实例:

【村民黄某占用自家承包的耕地建房,在用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拒不执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用地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了其建在自家承包地上的房屋。】

村民黄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在承包的耕地且属滑坡地带上建房居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且该房修建于地质灾害的滑坡地带,下临省道公路,给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及行人安全造成威胁。当地用地管理部门依法对黄某作出自行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

在法定期间内,黄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当地用地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审查,法院裁定准许了该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张贴了执行公告。

考虑到本案执行标的为不动产,强制执行行动采取法院主导,土地、路政、交通部门及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员参与执行工作的方式开展。执行人员认真清点财物,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被执行人的损失,将其房屋的门窗等附属设施先予拆下并逐一登记后搬移至指定地点妥善保管,然后施行拆除工作。最终,拆除工作圆满完成,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得到恢复。

05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这里的“巧立名目”并不是法律概念,可能是实际中遇到的情况太多且千差万别,无法概括或列举,此处用了“巧立名目”一词。在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解读时指出,“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但是,不管如何“巧立名目”,只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均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违法实例:

【居民刘某,将蔬菜大棚改建260 余套”大棚房”对外出租获利,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最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居民刘某经人介绍,以1000万元的价格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受让合作社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一个月后,刘某指使其司机与池某签订转让意向书,约定将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某司机。随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司机。

在此期间,刘某未经用地管理部门批准,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先后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至案发,刘某组织人员共建设“ 大棚房”260余套(每套面积350平方米至550 平方米不等,内部置橱柜、沙发、藤椅、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并对外出租。

经当地用地管理部门组织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该市用地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先后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均未得到执行。最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随后,该市用地管理部门移送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市公安局对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刘某有重大嫌疑。公安局遂以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终,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另外,刘某司机在明知刘某是合作社非农建设改造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和真相,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经检察院追诉,区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司机有期徒刑6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6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户,不得再占用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需要建房的,必须按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过批准后使用宅基地来建房。在审批中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少批多建。

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可能获得批准,因此实质上属于未批先建,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实例:

【村民陈某某未按照批准面积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另未经批准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9.2 平方米。当地用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金5460元。】

村民陈某某获得审批,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批准用地面积200平方米。2019年初,陈某某开始建房,但其建房所用土地并非获准使用的地块,而是占用本组村民方某某的承包地及自家牛圈所在地。用地管理部门接到村民举报,经现场查勘,询问陈某某之妻,并与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核对,查明其新建房屋未使用批准的建设用地,另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82 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9.2平方米。

用地管理部门先后两次向陈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陈某某未停止建设行为,房屋主体已经建成。其后,用地管理部门向陈某某之妻向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后,向某某申请听证。听证会上,陈某某委托他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用地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金5460元。

陈某某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用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07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这条“不准”与其他七个“不准”不同,其他七个“不准”均是不准建房,这个“不准”是针对“出售房屋”的行为。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指出,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实践中,小产权房以及农民在自己耕地上建设房屋出售给他人即应属于此类。该类房屋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其占地未经批准,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罚,但对出售行为,因属于民事行为,个人认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违法实例:

【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耕地进行违法建房并出售,伪造借据变相收受贿赂40万元。李某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 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李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同时兼任“两违”综合治理专项领导小组成员期间,在没有相关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成立村建理事会,非法占用土地9.61 亩进行违法建房,由其本人负责村建理事会和违法建房的具体事宜,并派人在违建中进行管理。

后李某将该违法建房工程指定给吴某承建,并放松对该违建的巡察、劝阻、报告、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的职责,并伪造借据以集资楼购房款的形式收受吴某贿赂40万元。截至案发时,该违建项目已建成2幢各18层框架楼房、1幢连体18层框架楼房、4处配套房、2处花圃及2处空地(水泥硬化),总固化面积9亩。

经当地用地管理部门鉴定,本案涉及该村6.486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上述违建房建成后,以商品房进行售卖。最终,李某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注意!违法乱占耕地可能会被判刑

08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对用地审批规定了明确的机关、程序。《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实例:

【某村党支部书记刘某,镇用地管理部门张某、镇城建服务中心王某违规为杨某等8人办理审批用地手续,导致承包地上建起4幢豪华别墅,当地纪委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从外地迁入某村人员杨某等8 人商议,共同集资在杨某父亲承包土地上合伙建房,随后向该村村委会、镇、区用地管理部门、镇政府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某村党支部书记刘某违规签署意见,镇用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张某在没有到现场实地勘查的情况下,擅自为杨某等8 人签批了建房用地勘查意见。经区用地管理部门审核,向杨某等8人下达《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8户批准占地面积1440平方米。

其后,镇城建办工作人员王某越权审批,为杨某等8户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杨某等8 人新建别墅工程竣工后,经市规划部门现场实地勘查,杨某等8 户新建别墅围墙内占地面积5587.974平方米,4幢别墅共占地面积95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179.648平方米,违规多占土地4147.974平方米。

经调查核实后,区纪委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刘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镇用地管理部门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镇城建服务中心王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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