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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案例(民事起诉状范文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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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20 09: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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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保证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的第一道关口,刑事诉讼案件,涉及公民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

对被告人而言,是能否获得公正审判的最重要的程序利益,没有管辖权,将导致一切诉讼行为归于无效。

以湖南长沙的“刘立强案”为例,因借贷纠纷涉案,以涉嫌诈骗罪被起诉。但此间的办案机关却涉嫌违法分案,将一起案件,分为“刘立强等3人诈骗案”和“刘春林等17人诈骗案”两个案件,移送长沙市、县两级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市、县两级法院审理,被法学界人士指为严重程序违法的行为。

长沙县公安局对“刘春林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根据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规定: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长沙县公安局移送的《起诉意见书》上列明的被告人刘春林等17人实施诈骗罪的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地都不在长沙县行政辖区内,且所有的、所谓的被害人曾楷峰等人的居住地也都不在长沙县行政辖区内。

因此,长沙县公安局管辖“刘春林案”是完全错误的。

级别管辖违法

公诉方指控刘春林等15人涉嫌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方指控的“刘春林案”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多位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且与“刘立强案”3名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指控的诈骗金额均特别巨大,属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长沙县法院审理本案涉嫌违反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刘春林案”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公诉方指控的刘春林等17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纵观《起诉书》中这些罪名所涉及的具体犯罪事实,不论是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还是从犯罪结果的发生地来看,没有一起是发生在长沙县的行政辖区之内。

再者,《起诉书》上列明的刘春林等17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都没有在长沙县行政辖区之内。

因此,长沙县法院审理“刘春林案”涉嫌违反地域管辖的强制性规定。

指定管辖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条和《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16-18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只适用两种情形:1、管辖不明的案件;2、指定下级法院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刘春林案”17名被告人,工作地和住所地都不在长沙县行政辖区内,指控的诈骗、敲诈勒索等几十起犯罪均未发生在长沙县行政辖区内,且指控的湖南龙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也是长沙市雨花区。

“刘春林案”并非管辖不明的案件;也不是某下级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指定移送其他法院审判,明显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的两种指定管辖的情形。

因此,指定长沙县法院管辖“刘春林案”是完全错误的。

长沙县检察院、长沙县法院均没有认真审查“刘春林案”的管辖权,属于违法起诉、审理,且公诉人刘莹等人没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四)诉讼程序合法:1.本院有管辖权。(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1.依法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起诉错误:1.本院没有案件管辖权而提起公诉。”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18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8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有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宪法》第134条规定: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0条规定:检察院进行审判活动监督,如果发现“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应当纠正。

因此,长沙县检察院对“刘春林案”审查起诉是完全违法的,导致长沙县法院违法受理“刘春林案”。公诉人刘莹等人没有依法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刑讯逼供、诱供、逼供、违法分案,管辖错误等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没有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理应依法回避,

破坏二审司法制度

“刘立强案”被违法分案起诉到长沙市、县两级法院,并且市、县两级《起诉书》上列明的公诉人为同一批人(覃金辉、刘莹、刘敏辉、李志国),这是公然剥夺“刘春林案”被告人质证权、上诉权,不仅是严重程序违法,而且严重破坏二审司法制度。这是执法犯法的职务犯罪行为。

鉴于“刘春林案”存在管辖违法问题,有法学界人士表示应严格保证程序公正,严查违法分案,并依法并案,只有做到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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