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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食品安全最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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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12 17: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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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经海关总署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

此前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是由原国家质检总局在2011年颁布,于2012起正式施行。随着中国进出口食品贸易量连年快速增长,加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该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海关总署再次对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完善。此次修订重点放在了内容完善上,与原《办法》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

进口食品:引入“合格评定”概念,新增视频检查计划

在进口食品方面,《办法》引入“合格评定”的概念,明确合格评定所涵盖的监管措施。《办法》将此前进口食品监管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使其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办法》第12—17条分别规定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条件、内容、审查方式、审查材料以及结果应用等内容,而原《办法》中仅提出对境外国家的审查评估要求。这对境外拟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具有重要参考作用,这些机构可对照规定评估其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可行性。尤其是该国出现重大动植物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帮助企业了解海关总署重新审查评估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办法》第14—16条还规定了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视频检查计划”,这项新增的检查方式是迎合互联网技术发展对进口食品监管进行的创新举措。

自2020年全球暴发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各国疫情不断蔓延,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和流程对材料的真实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食品安全状况等内容采用视频检查的方式进行审核评估,能极大提高检查效率,降低检查成本。

同时,《办法》第30条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在境外输华食品的暂停和禁止进口制度方面,相较于原《办法》,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第3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出口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食品安全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有效保证输华食品安全的;进口食品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有证据表明能够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且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发现相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信息显示相关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第36条规定,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降低到可控水平时,海关总署和经授权的直属海关可以解除相应控制措施。

此外,《办法》对于新食品原料的管理更为严格。随着功能食品的兴起,新食品原料越来越多。由于国内外情况不同,很多国外已经获批的新食品原料在国内可能还未通过审批。随着市场的发展,国家也在不断进行新食品原料的审批,安全性较高的会逐渐放宽使用限量和人群要求。此次修订将进口食品纳入新食品原料的监管中,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出口食品:企业是第一责任人,首次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

《办法》第4条规定,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负责。《办法》删除了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的要求;删除“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描述,对于出口食品不再做出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要求。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出口食品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由企业承担主体责任。

为实现食品安全事件快速响应,《办法》第44条完善细化了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增加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在制度建立方面,要求企业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结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不同保质期产品的记录保存要求:保存期限由不少于2年,调整为不得少于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办法》明确了对外推荐注册程序。第43条规定,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同时,海关总署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及住所地海关初核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推荐注册工作。

在监管方面,《办法》第39条明确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同时,《办法》第47条明确了海关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对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

《办法》还首次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概念,出口食品企业、出口商应依法向产地或组货地海关提出申报前监管申请。此条款明确了海关对出口食品实施出口申报前监管的主要内容,调整了出口食品申报程序。

在违规处罚方面,根据《办法》第72条规定,出口未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的,向有注册要求的国家出口未获注册企业生产的食品或已获得注册企业生产的注册范围外食品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出口食品不符合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海关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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