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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对事故损失的赔偿承担比例,要依据事故责任确定。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
那么,如果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答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时,
根据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七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但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向
当事人应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
要注意的是,超过三日,复核是不会受理的,且
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可以直接向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同时,根据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七十五条规定:
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审查期间,就算
提交复核申请,一般需要
根据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复核申请书应该
同时,申请复核围绕以下要点论证:
复核原则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能够在庭审中拿出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法院即可作出不予采信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进而重新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
因此,当超出复核期限不被受理时,可以
复核机会仅有一次,是否有必要申请复核?如何申请复核?是否有较为充足的证据材料?复核成功的机率多大?在依据事实情况具体分析前,
且在提交复核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涉及专业知识较多,流程繁琐,还是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