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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每个心甘情愿走入这座“坟墓”的人都曾投入无与伦比的心血,将户口迁在一起,组成一个小小的家。随着感情的破裂,婚姻也走到了尽头,曾经投入的心血变成了争端,当事人争抢着孩子、房子、钱,却很少注意到那一本小小的户口簿所承载的意义。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离婚当事人办理户口变动,理论上共有四种户口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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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离婚当事人进行户口迁移时必须要取得落户地的同意迁入证明,以及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迁出证明,由本人携带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诉讼离婚的,离婚当事人应持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和其他手续办理迁转手续,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按照规定予以办理;如果一方不愿交出原户口簿且无法劝服,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可依据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迁转日期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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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当事人有独立的房产,并符合落户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可选择另立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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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离婚后离婚当事人的户口暂时不迁回原籍或另立门户,也可选择再婚后迁移到再婚后配偶的户口所在地,其流程可参照迁回原籍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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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办理户口迁移或另立门户的流程,根据各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实际规定而有所不同。槐城律师结合大连地区户籍管理的实际情况,总结下列流程,供大家参考: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