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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通谋我国民法并无相关规定。而在实践中,我国民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不认为无效。民政部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李某与张某离婚登记问题的复函》,在答复中指出:“李某与张某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意思表示明确,证件齐备,程序合法。当事人李某以假结婚、离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为由,请求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结婚”案的请示报告复函》也明确了指出,“假结婚”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对于只是通谋结婚而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的情况又如何处理呢?实践中一般认为,不组成家庭的通谋假结婚,可以认定为婚姻不成立。但虽无合意却共同生活的除外。
关于欺诈结婚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我国没有关于欺诈结婚可撤销的规定。原因在于欺诈婚姻的特点,欺诈结婚的情形比较复杂,如隐瞒生理缺陷、疾病;隐瞒恶劣品质(有犯罪前科等)、隐瞒真实身份或姓名、隐瞒实际年龄、隐瞒已婚事实等真实情况等,都属于欺诈。那么关于欺诈婚姻的效力问题应当如何确定呢?根据法治原则,在我国,被欺诈结婚,除了其欺诈内容具有无效婚姻情形可以按照无效婚姻处理外,其他情形不能再按照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处理。关于这个问题,
律师谈结婚(四)——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或者姓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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