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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男女在婚姻方面的权利平等。如男女享有同等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无论是人身方面还是财产方面,夫妻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3、其他男女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如子女有平等的赡养父母的义务,有平等的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中的合意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的同意权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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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适合结婚的条件,一般来说得具备以下条件: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体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于女、外孙子女等都包括在内。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与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露出来,累积起来遗传给后代。据统计,人类隐性遗传性疾病有1000多种,如父母为近亲,其带来隐性基因发病率高出非近亲结婚的150倍,出生婴儿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亲结婚,对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促进民族的繁荣昌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