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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男方因与他人相恋而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结果遭到女方拒绝。9月8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胡某收取原告李某给付彩礼共计2.5万余元,最终判决被告胡某返还1万元彩礼。
2007年2月22日,李某经人介绍与胡某相识,同年3月5日双方按农村风俗订婚。订婚期间,李某给付胡某见面礼、查亲礼等彩礼共计2.5万余元。事后,外出务工的李某与杨柳红相恋。同年7月,李某提出解除婚约,要求胡某退还彩礼,胡某则以农村风俗“双方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为由拒绝。今年3月12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解除后,收受彩礼方理应适当返还彩礼,被告胡某所称的农村风俗没有法律依据。
返还彩礼的时间限制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认为要求返还彩礼属于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三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拒拍婚纱照致婚约解除 男子请求退彩礼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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