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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二条第二款理解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二条第二款理解与适用规定

  • 婚姻家庭
  • 2023-10-02 08: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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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康

很多朋友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二条第二款理解与适用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二条第二款理解与适用规定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司法解释
  2. 二十二周年结婚是什么婚
  3. 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应当如何判定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4. 2021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四条规定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司法解释

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已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二十二周年结婚是什么婚

中国人和美国人对结婚二十二周年没有明确称呼,只有浪漫的法国人称结婚二十二周年是“青铜婚”。当夫妻两人共同度过了22年,双方的感情已经非常牢固,坚不可摧,已经把对方当做生命力最为珍贵的人。

青铜是铜的一种合金,铸造性好,可以用作制作各种器皿,这也是结婚22年被叫做青铜婚的一个重要原因。

经过高温加工,有极强的稳定性,象征着婚姻需要经过不少的磨炼和苦难,才会换来今日的幸福美满。

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应当如何判定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想必父母与子女有纠纷了?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一般认为是赠与,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这个题,不是问的婚前财产,而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这笔钱是赠与子女的,还是借款给子女的?

过去说亲兄弟明算帐,看来父母与亲儿女也要明算帐了。要不然怎会有如何判定属于借款还是赠与一说呢?

因为赠与就是送,換句话是白给。借款就不同了,有借就有还。

问题是赠与还是借款,父母与子女当时没明确,也没写借据。

这样就有可能一方认为是赠与另一方当成了借款,或者一方认为是借款而另一方当成了赠与。

因而父母与子女产生了纠纷,各说各的理。别人作为旁观者自然不好辨别。

既然有人出了题,回答如何辨别有难度,提出以下几条作为辩别的思路,供参考。

1.看父母是给儿子还是给女儿出资购房?

一般流行的做法是父母给儿子购房出资是赠与,不是借款。虽然不是绝对的,但大部分是这么做的。

而对女儿,特别是多子女的家庭,父母却很少给女儿出资购房。

一般的只是出个首付或者装修,这笔钱是赠与不用还,不是借款。

如果女儿购房父母出资,一般的可认为是借款。

2.如果女儿是独生女,招上门女婿。父母出资购房,可认为是赠与。

把出资购房赠与女儿,作为招上门女婿的首要条件,吸引未婚男靑年勇跃报名当上门女婿。

如果算借款,就会打消未婚男靑年当上门女婿的积极性。

3.如果子女己经登记,父母生活困难,为了给子女的婚房让众人看着体面,打肿脸充胖子,东借西凑钱,借张三李四王二麻子的钱都有借据。

是给子女出资购房,父母无力偿还就可认为是借款。

4.如果子女在城市工作,农村父母帮子女贷款购房,可认为是借款。

5.如果子女嫌婚后的房子不够宽敞,不够档次,需要“锦上添花”。

由小房换个大房,由二手房換个新楼,由简单装修到高档装修,家具全换新的高端的,虽然父母出资购买,可认为是子女向父母借款。

6.如果父母患病或者遇到其他急事急需用钱时,让子女出钱。子女可能有某种原因,没拿钱。惹父母生气了,事先说淸是赠与的,也成了子女的借款,让子女还钱。

父母有病或者其他急事急需用钱,作为子女跟父母别掰扯是赠与还是借款了。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再说,按照自己的能力出钱给父母治病。

2021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四条规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四章继承

第五章物权

第六章债权

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第四章继承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章物权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六章债权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好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二条第二款理解与适用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二条第二款理解与适用规定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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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1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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