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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十一条

  • 婚姻家庭
  • 2023-09-26 09: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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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康

很多朋友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十一条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2021年民法典实施,结婚女方还敢要彩礼吗?
  2. 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全文是如何规定的
  3. 离婚时,女方串通外人虚构债务,法院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4. 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妻子的公积金吗?

2021年民法典实施,结婚女方还敢要彩礼吗?

不要彩礼也可以啊,可以让男方在婚前买的房子上面加上女方的名字啊!女人结婚之后为男人生儿育女甚至可以放弃自己的事业,如果遇到的男人懂得感恩还可以,如果遇到一个不懂得感恩没有责任感的男人,出轨、虐待、家暴等!那我想问一下女方的权益谁来保障??一个女人除了有孩子他还有什么??可能离婚的时候孩子都捞不着,也很难养的起!为什么现在离婚率那么高?就是因为现在男人觉得离婚付出根本就不用付出什么代价!!现在的婚姻法民法根本就没有保障好女方的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全文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司法解释如下: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在50年的实践中,由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简便,因此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充分接受。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度上日趋完善。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断健全,当事人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首先考虑的途径。

离婚时,女方串通外人虚构债务,法院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离婚时,女方串通外人虚构债务,法院会不会认定为是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内,共同担负的债务,就要看有没有充分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这是虚构的债务,或者是发生债务完全是一方的行为,而另一方并不知情,只要有证据,法院就能采信,由单方承担债务。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存在期间内,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双方的共同收入,由共同的收入所添置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时,平等分割共同拥有的财产。同时,在婚姻期间内所发生的欠债,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债务,离婚时,双方有共同担负起还清欠债的责任。

依法还规定,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背着对方欠下的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纯属个人消费的欠绩,离婚时,由欠债行为人负责。

只要你有充分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女方伙同他人虚构债务,法院就不会认定为共同的欠债。对方是属于犯罪,依法就被追究责任。

如果真是妻子背着你欠下了这笔债务,你也可以根据时间,地点和签署的借贷合同,找出你不知情的证据。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法院也不会认定为共同的欠债。

面对死亡的婚姻,女人要想最后捞一把,耍阴招,要找到能使法院采信的证据链,就要靠你聪明才智了。

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妻子的公积金吗?

首先,公积金可以作为执行财产么?这个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个人观点认为公积金应当可以作为被执行对象。原因在于,从公积金的性质来看,公积金,全称是“住房公积金”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一金,但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内容,而公积金缴纳的原意是为了补充和保障单位职工在购买、建设或修缮房屋这种大额资金上不足,近似于住房补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财产属性是属于个人私有的,那么应当视为个人财产或者至少是财产性权利。据此,在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我们知道,凡是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扣除其必要生活所需部分并除去具有人身属性的,都应当属于可以被执行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所以公积金理应被认为属于可执行财产。

其次,如果执行的是配偶的公积金是否有依据?因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夫妻共有财产,相当于在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一样。公积金如果视为是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就同样应当被视为可以执行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所以,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综上可得,被执行人妻子的公积金是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执行的。

以上观点,供参考,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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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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