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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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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8 16:03:12
  • 0
  • 康康

很多朋友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撤销和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撤销申请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事业单位改革,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怎么改?
  2. 结婚后哪些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
  3. 2003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 九十年代有婚姻登记系统吗

事业单位改革,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怎么改?

事业单位改革,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怎么改?

婚姻登记处单位性质挺复杂,一个地方一个情况,有的地方就是民政局的一个股室,公务员编制。有的地方就是民政局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婚姻登记处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职权的部门,其主要指责是,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办理以下业务: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6、负责本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管理及办理婚姻档案的移交工作。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婚姻登记处是具有行政职能的,属于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同机关统筹管理”,所以,事业单位改革后,婚姻登记处可能成为“政府服务类”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其实我觉得,在婚姻登记处工作挺喜气的,见证一对对幸福男女走进婚姻殿堂,多好的工作啊!影视剧《咱们结婚吧》男主角果然(黄海波饰)就是在婚姻登记处工作的,不过他的工作是办理离婚证,这就比较悲催了!

结婚后哪些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

结婚后,发现对方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疾病可以审申请撤销婚姻:一是男女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恶意隐瞒自已患有具有传染性的艾滋病、性病、肝病等重大疾病;二是男女双方的任何一方恶意隐瞒自已家族遗传疾病,如精神疾病、癫痫病等疾病,三是由于自已的过错患上的其他方面疾病。

2003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7号

《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三年八月八日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结婚登记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章离婚登记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九十年代有婚姻登记系统吗

90年代有婚姻登记系统吗?

有,90年代,我们国家的体系都已经非常完整了,非常完善,婚姻登记系统肯定是会有的,婚姻登记系统一般是侬属于民政系统的,是民政局下属的机关单位,各个乡镇也有,现在的婚姻登记系统全部都是带市里了,也是属于民政局的工作范围,因为我80年代结婚的时候就就有婚姻登记单位了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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