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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婚姻法,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律效力

  • 婚姻家庭
  • 2023-09-17 14: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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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康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不动产权证书婚姻法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不动产权证书婚姻法以及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律效力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2021民法典婚姻法第七条
  2. 自建房不动产权证上写单人所有,代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3. 婚后买房写一方的名字,不动产权是共有还是私有?
  4. 婚姻存续期间办理不动产独有是否为共同财产?

2021民法典婚姻法第七条

民法典婚姻法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新婚姻法第七条,针对您这个问题,您的房子是属于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建房不动产权证上写单人所有,代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房,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全额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才算个人财产。如果是一方负首付,然后贷款供楼的,就是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然是算共有财产的。建议你看看婚姻法解释三,有详细条文规定的。下面是有关的条文,不多做解释了,你具体情况也没有说清楚,自己看吧。有问题再追问。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不准确。婚后买房,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全额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才算个人财产。如果是一方负首付,然后贷款供楼的,就是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然是算共有财产的。建议你看看婚姻法解释三,有详细条文规定的。下面是有关的条文,不多做解释了,你具体情况也没有说清楚,自己看吧。有问题再追问。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后买房写一方的名字,不动产权是共有还是私有?

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后买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买房的资金来源于遗嘱继承或赠与所得,“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婚姻存续期间办理不动产独有是否为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虽然房产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但这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用婚前财产购买的除外。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存款归一方个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夫妻一方以婚前存在在婚后所购置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式,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

另外,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同理,上述房产在婚内的增值部分作为个人财产的孳息,也属于个人所有。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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