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婚姻法第36 中华人民婚姻法第36条

  • 婚姻家庭
  • 2023-08-09 01:05:01
  • 0
  • 典典

其实中华人民婚姻法第36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中华人民婚姻法第36条,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中华人民婚姻法第36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什么
  2. 36岁结婚算晚婚吗
  3. 36岁结婚晚吗
  4. 《婚姻法》第48条规定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什么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6岁结婚算晚婚吗

是晚婚。

女人三十岁是体质和年龄最完美的,三十六岁算是晚婚晚育了。

国家规定的结婚年级大概是二十岁多吧,这个年龄结婚虽然说不是最好但是也不算差,结婚后就是家庭了油盐酱醋,柴米油盐,双方父母一切的一切都是两个人的磨合有了孩子也有精力带,父母帮帮忙就过去了,三十六岁就是晚婚晚育父母年龄大了想帮也没有什么精力了三十六生孩子对女人也是一种挑战。

36岁结婚晚吗

36岁结婚不晚。在城里往往有事业心的男女都要到三十好几才遇到了自己真正满意的,也许晚来的才是最好的,也才是自己真正喜欢的,也才是自己真正想与之过一辈子的,这样的婚姻更稳定,更成熟,只是这个年龄了得结婚了就生孩子,否则孩子得力就晚了。

《婚姻法》第48条规定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子女权利的规定。本条规定是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

在法理上,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最早可溯至罗马法中的家长权。婚姻家庭法中的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的,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将监护权判给一方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以探望的权利。

在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首要的救济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双方不应囿于夫妻离异后的冲突纷争上,应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当双方无法就诸上事宜达成一致时,尤其在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婚姻法修改征求意见中,有意见认为由人民法院对探望纠纷作出判决,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虽然在1980年婚姻法中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受法律保护。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允许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反对意见认为,享有监护权的一方不允许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并不能当然导致抚养关系的变更。如果说探望权的设立还兼顾了父母和子女双方权利的话,那么监护权判决则主要考虑了子女身心健康的发展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它强调的是父母的义务而非权利。如果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无力抚养子女,或判其抚养子女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即使享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令其不能探望子女,法院也不能当然判决抚养关系的变更,因为抚养关系变更的出发点不是父母权利的满足而是子女合法权益的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这里涉及探望权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效力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是强制执行的标的不是子女的人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中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关于中华人民婚姻法第36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哪一方抚养

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离婚之后如何争取抚养权? 相关过程分享

最新适用婚姻登记条例,最新适用婚姻登记条例吗

最新婚姻法解释三,最新婚姻法解释三全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华人民婚姻法第36 中华人民婚姻法第36条 http://www.gdmzwhlytsq.com/hyjt/374860.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3日星期三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