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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和婚姻法,物权法和婚姻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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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08 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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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对于物权法和婚姻法和物权法和婚姻法冲突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民典法和民法典哪个正确
  2. 民法典生效后还有公司法吗
  3.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4. 民法,商法以及经济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民典法和民法典哪个正确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民法典生效后还有公司法吗

《公司法》继续有效,未被《民法典》废止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如遇冲突的按照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原则处理。《民法典》出台生效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民法调整对象:一个民法是什么的问题

律学馆

民法调整对象,是指应由民法进行调整、规范,并且规定在民事法规之中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体现了国家意志,即国家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对其认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加以规定,引导人们朝着国家期望的方向去进行活动,并实现国家所追求的结果。简而言之,民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建立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还反映了国家这个大集体所要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必然是对国家治理和秩序稳定有利的。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即一定的社会关系。

我国的法律部门是按照法的调整对象进行划分的。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与其他法律的直观区别。当然,不同时期对民法调整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因此民法的范围也就不尽相同。如早期我国认为民法只调整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关系,导致《婚姻法》被排除在民法体系之外;又如新中国第二次编撰民法典时认为民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起草人将预算、税收等关系都纳入了民法的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对象与民法调整范围是同义词,二者只是字面上的不同,实际指代的含义并无区别。

民法调整对象还关系到法的本体,民法是什么?民法保护什么?它是私法还是公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法、自由法还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不自由、不平等的法?这些问题,都可以从民法的调整对象中一窥究竟。

可以说,民法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关系就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尽管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并没有像我国一样在民法总则直接予以明确的规定,但是,他们依然要在实践中对哪些社会关系受民法调整,哪些不受民法调整做出确认。这是适用民法的前提。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受到苏联的巨大影响,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其中的结果之一,民法调整对象和民法的立法目的一起,在民法典中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通过民法的调整对象,我们才可以将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涉及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串联起来,形成事实上的“民法典”,而不会把税法、公司法等归入到民法之中。所以说,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实是问民法是什么。

民法,商法以及经济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您好!通常我们会把民法和商法统称为民商法,和经济法作比较,详细情况如下: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杠杆之一,属于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而民商法虽然有公法化的现象,但其基本属性还是私法,体现私法原则。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指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3、调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基于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显示了与传统法律大不相同的机制功能。“概括说:全面、系统、综合;具体说: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4、内容不同

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的规定,经济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拍卖法、招投标法、金融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财税法(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环境保护法。

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规定,民法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

民法以人身关系法与财产关系法为其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在财产关系法中,又可进一步分为物权法和债权法。物权法保护的是物权、知识产权等静态的绝对财产权,物权法具体包括债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债权法保护的是动态的债权关系,债权法具体包括合同法和担保法。

5、价值取向不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

6、本质功能不同

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商法的本质功能基本与此相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发挥着机制效用功能,即从更高层次上全面、一体、综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它通过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途径来指导预测、激励限制、整体协调与个别规制经济活动。可以这样认为,在现代社会,没有经济法,整个经济秩序将重复本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经历的“磨难”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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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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