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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必要证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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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26 04: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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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典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必要证据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必要证据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详解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短信、微信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
  2. 偷拍的照片视频在法律上能当作证据吗?
  3. 法院民事调解后,被告发现有新证据,可以提出再审吗?
  4. 我要离婚老公不同意,夫妻感情不和证据怎么收集?

短信、微信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

谢邀。我朋友的事,曾经借了一笔钱给别人,因为关系较好属于现在说的闺蜜那种吧,所以没有借条。嗯,对,闺蜜后来黑化了,开始是各种拖延不还;然后各种借口躲藏;继而就是试图赖账各种记不清不记得……朋友一怒起诉到法院,,双方对簿公堂。

然而我朋友这个糊涂蛋她没有借条啊,当时真是气到吐血。万幸的是我朋友特喜欢保留她和朋友间的各种短信啊,微信聊天啊什么的。就在她的短信里查到了当初借钱的几条相关短信,从数目到用途,到后来一再推迟还款的各种理由应有尽有,当然她们之间与此有关的微信也有用到;还有一点,朋友在一次催债过程中还用录音笔了(说起来朋友也有点小腹黑的。)

最后,朋友赢了官司。

所以,短信、微信在一些民事诉讼中,符合一定得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我还曾因朋友的这个事情特意去查阅了一些相关资料,也在百度上搜搜过,下面是一些比较规范全面的解答,希望对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而最早则是在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

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要能确定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微信内容要能够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微信聊天记录是“视听资料”的一部分,可以作为上呈法庭的证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因此无论是《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将“视听资料”列入证据的范畴。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专门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偷拍的照片视频在法律上能当作证据吗?

在很多人的思想里,偷拍偷录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源于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要以举证目的录音、录像,要征得被录者同意才行。可实际上,被录者往往是将来的对方当事人,除非傻子,人家才会同意录音录像。但这一境况随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而发生了质的转变,这个规定对上述《批复》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它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有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法院民事调解后,被告发现有新证据,可以提出再审吗?

对生效的调解书申请再审与对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再审不同。

题中说出现了新证据,不知是哪方面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因为调解书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所以,要想实现对调解书的再审,需要证明该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所以,是否可以申请再审,能否进入再审程序,就看你的证据能否证明该调解书的签署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

这两个方面,能够证明其中之一即可,都不能证明,那就不能进入再审了。

我要离婚老公不同意,夫妻感情不和证据怎么收集?

本着实事求是为原则,可以把日常生活中的争吵打闹,所欠债务,不道德和违犯法律行为拍成有声有图像有时间地点人物的视频,加于严格保秘,到时可以作为法律有力证据,法院可以采取判离解除婚姻。也可采取分居的方法,只要分居半年以上,经法院查证确实长期感情不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取合的痕象,也可按法律程序判离。江南有味向江南。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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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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