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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追加被告人的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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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1 14:54:26
  • 侯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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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诉案件追加被告人的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们法院不再受理。

可见,当自诉人不知道有其他共同侵害人时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们法院受理后并不能据此就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那么也就意味着自诉人仍享有对其他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权利;即使在判决宣告后,自诉人仍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们法院也应当受理。

二、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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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三、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应当写明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指控的基本事实

应当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应当写明指控的犯罪罪名和法律根据,要求民事赔偿的,应当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

4、证据的名称来源

应当写明指控证据的名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5、落款

自诉状应当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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