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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外国人案件的立案侦查由哪个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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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1 10:25:22
  • 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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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犯罪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被侵害的是我国公民的利益还是外国人的利益,都应依照我国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外国人案件的立案侦查由哪个机构办理?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涉及外国人案件的立案侦查有哪个机构办理?

涉及外国人案件的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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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国籍的确定。

外国人被抓获后,首先应确定其具体的国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7号)》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国籍的确认,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如果我国与该犯罪嫌疑人所称的国籍国签订的有关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共同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有规定,也可以按照有关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请求该国协助查明其身份;如果没有规定,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办理。确实无法查清或者有关国家拒绝协助的,公安机关可以按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层上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并由公安部移交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

三、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侦查,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

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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