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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死缓适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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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7 13:29:32
  • 双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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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死缓;适用标准;刑事司法理念;宽严相济

  内容提要:死缓的确立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司法适用中也凸显出适用标准不一致,适用范围不当扩张等问题,甚至成为瑕疵案件的折衷刑和维护审判效果的手段。应当结合司法实践,对死缓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从立法上进一步规范死刑适用条件,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实抵制外界不当干扰。

  死缓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它既具有死刑特有的威慑力,又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刑罚的教育功能和改造功能,对贯彻执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死缓的适用①还存在着司法适用标准不一,随意性大,不当扩张等问题。笔者作为一名与死刑案件零距离接触的刑事法官,得以直观地研究死缓的适用,在此试就死缓适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

  一、死缓适用中存在问题和缺陷

  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中对死刑适用的严格控制,死缓适用的范围逐步扩大,死缓的适用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死缓刑的适用标准不尽一致

  死缓刑的适用标准不统一,是司法实践中反映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随着宽严相济和“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法官在死刑裁量时会更加慎重,但哪些情况下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各级法院,各地法院,各个法官,甚至同一法官不同时期的观点都不一致。三级法院所掌握的死缓刑标准有一定差异,其中,高级法院与最高法院掌握的标准较一致,而与中级法院分歧较大。由于死缓适用条件的不明确性,在实际执行中也容易异化为司法人员操弄的司法工具,为司法腐败创造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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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死缓适用的范围不当扩张

  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死刑控制力度加大,死缓的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2007年全国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1]。这不仅是我国慎用死刑的体现,也说明死刑复核权上收取得了显着成效。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两种错误倾向:一是把死刑数量的跌涨作为是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杀慎杀”的硬指标,为追求死刑数量的减少而对一些罪大恶极,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判处死缓;二是把死缓作为介于死刑和无期徒刑之间的刑种,为了严惩犯罪分子,或为了迫使其在二审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对具有法定从宽事由且阻却死刑适用的被告人判处死缓刑。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在实践中尤其是死刑适用日趋严格、慎重的背景下,死缓的具体适用却偏离了最初的设置目的,被当作仅次于死刑的最严厉的刑罚而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并使得刑罚裁量的不平衡更为突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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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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