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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三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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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6 15:46:33
  • 延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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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犯罪以合同这种“合法方式”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本文作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

难点之一:如何理解“利用合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列举了四种合同的诈骗方法,因实践中出现的情况难以被上述四种方法所穷尽,故本条第五项规定“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概括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采取这种“堵截构成要件”,立法者的目的是要全面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罪。但是条款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必然给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一定的困惑和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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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法”具体是指哪些呢?刑法理论的探索者总结实践中的案例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教科书中列举出数种方法,如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的、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等等。但这些列举同样无法穷尽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那么当遇到新的情况时,如何来认定是否是合同诈骗罪呢?笔者认为,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那就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任何方法,都不能脱离该罪在客观上属于“利用合同诈骗”的本质特性去理解;反过来说,只要符合“利用合同诈骗”这一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方法、手段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方法。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利用“合同”这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形式,故意违背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的原则,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在此过程中,其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前造了何种假、隐瞒了何种事实真相,都不是本质的问题,都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当然,实践中存在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的伪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难点之二: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的界限

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合同纠纷中,有时是由民事欺诈所引起的,有的合同当事人并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只是由于在标的物的质量、品种、包装,交接货时间、地点、运费支出等方面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争议或由于发生不可抗力等事由,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实践中,主要是民事欺诈引起的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难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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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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