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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信用卡诈骗罪:对冒用他人信用卡之犯罪行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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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6 15:40:33
  • 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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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信用卡诈骗罪是侵犯信用卡流转秩序和财产所有权这一复杂客体的犯罪。该犯罪客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线。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种犯罪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冒用他人信用卡”侵犯的客体仅仅是合法持卡人的债权请求权,且该行为存在着不同情况。因此,“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定罪。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客体;冒用行为的重新定罪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种类的创新和增多,信用卡已逐步成为广泛流行的居民个人用于消费信贷,存取现金和支付结算的重要信用工具。但与此同时,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和其他犯罪活动,侵犯金融秩序和财产权的犯罪也从无到有,并呈方兴未艾之势。我国新《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对遏制、打击信用卡犯罪、稳定金融秩序和保护持卡人的资金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本文认为该法条在做出具体规定时,存在对该罪的客观要件界定不清的缺陷。混淆了利用信用卡侵犯信用卡流转秩序和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与仅仅利用信用卡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之间的区别。换言之,前一类犯罪行为毫无疑问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客观要件;而将后一类犯罪行为归结为信用卡诈骗罪,不免有牵强附会之嫌。

一、问题的结症所在: “冒用他人信用卡”,你侵犯了什么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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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基本上是大同小异,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1] 或者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2]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按照立法者的本意,只要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实施上述四种犯罪行为(客观要件),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3]或者说“侵犯国家有关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4](犯罪客体),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至于犯罪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按照《刑法》编排体例,该罪属于“不但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国家金融资产大量流失,而且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信用制度,具有特殊社会危害性”[5]的金融诈骗罪。显而易见,上述四种犯罪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所侵犯的客体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衡量标准。由于学者对信用卡诈骗罪之犯罪客体在文字表述上存在差异,为统一起见,本文总结表述为:侵犯信用卡流转秩序和财产所有权 。这是因为,信用卡业务活动是在国家银行卡管理法规和发卡银行信用卡管理章程约束下进行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则无疑违反了相应法规和管理章程,破坏了银行信用,扰乱了信用卡流转秩序;再者,该罪的犯罪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则必然侵犯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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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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