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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条款带来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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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24 09:37:58
  • 巩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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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中,夫妻双方离婚,为了能够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并不会对离婚协议字斟句酌,甚至也没有请专业人士参与。因此,往往会草率的用“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条款代替完事。其中包含的隐患,一旦离婚后,带来的麻烦可不少。下面由知更鸟的小编给大家讲讲又怎样的隐患。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于1995年10月在某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张某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李某名下。二人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3年11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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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女方李某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

  原、被告于2003年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

  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名下的汽车、存款归原告,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两个儿子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系真实的,现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肯请法院予以驳回。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辩方的意见,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诉方的意见,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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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09月2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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