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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有合议庭。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人员签名。评议中的不认可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离婚后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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