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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报废年限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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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29 10:56:08
  • 荆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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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小型轿车,无强制报废年限。
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在2013年1月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小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在行驶60万公里后将引导报废,但不强制报废。
但是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需要强制报废。
家用非运营的小、微型载客汽车,检验年限为:使用6年以内,两年检验一次;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检验1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检验2次。
如果检验合格可继续驾驶。
第二十一年起,每3个月检验1次。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第三款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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