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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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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29 09:46:17
  • 河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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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
(一)在审理中,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许多是发生在家庭和邻里之间,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说服工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在宣判之前自诉人可以撤诉。
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自诉案件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反诉的被告人必须是自诉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3)反诉的案件是自诉案件符合反诉条件的,应与自诉本案合并审理。

(四)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审理刑事部分的同时,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两部分审理完毕一并调解处理或者判决。

(五)自诉刑事案件虽然是刑事案件,但兼有民事诉讼的性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兼容。
因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七条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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