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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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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29 09:38:22
  • 茂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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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做出的,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因为诉讼保全的对象是双方争执的标的物,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在判决后能得到切实执行。
而民事执行必须是给付之诉,即必须有给付内容。

因此,如果申请人将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采取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意义。
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都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

2、必须具备诉讼保全的前提。
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家、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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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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