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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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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29 09:37:39
  • 扎兰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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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
1、一般为 2 个月;
2、案情复杂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1 个月;
3、4类“重大”、“复杂”情形,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4、可能判处 10 年以上,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 2 个月;(注: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
5、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八十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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