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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无罪上诉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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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4 09:17:15
  • 富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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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偷盗他人物品或财物达到一定金额的,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盗窃罪相关量刑标准对犯罪人员裁定刑期,不过在实践中,会有一些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自己无罪而提出上诉。那盗窃罪无罪上诉状是怎样的,知更鸟小编搜集了相关的范文,相信可以帮助到您。

上诉状

上诉人:李某,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苏省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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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因涉嫌盗窃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某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上诉人李某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某参与合谋,共同窃取他人银行卡内钱款的事实,“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还有被害人的陈述、银行提供的借记卡明细对帐单及帐户明细查询、当庭播放的录像,以及被告人王某、李某供述在案”,显然证据不足。

1、一审法院所依据的证据,除被告人供述之外,被害人陈述、银行提供的借记卡明细对帐单及帐户明细查询、当庭播放的录像,只能证明上诉人李某确实去取款机进行取款50000元,这一点上诉人在供述中一直承认,但这些证据并不能认定上诉人李某是参与预谋,明知犯罪而参与其中,也不能排除上诉人李某是被利用、被蒙蔽代为取款,对事先参与预谋没有任何证明力。

2、三被告人的供述反反复复,并在庭审中再次推翻原来供述,确认上诉人李某并没有参与预谋。

被告人刘某、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一直否认李某取出的50000元钱,目的明确,就是希望50000元的罪责由李某个人代为承担,为达到这一目的,必须指认李某参与犯罪,因此供述李某在来上海途中参与预谋。事实证明,两被告人是不实供述,50000元李某取款后,就立刻转交。因此,两被告人为逃脱罪责,虚假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刘某、王某在法庭调查阶段,都推翻了原有供述,说上诉人李某并不知情,只是帮助取钱,被告人李某也在法庭调查时坚持以往供述:不知道李某是不是参与,也没有听到过被告人刘某、王某和李某说起骗卡取钱的事情。

而由于被告人刘某、王某庭审反供、主审法官多次以认罪态度不好为由,对三被告人反复批评教育。而本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在庭审法庭调查中的陈述是真实可信的,被告人刘某、王某原是心存侥幸,随着案件审理进程,确定50000元罪责无法逃脱后,改变了原先嫁祸上诉人李某的供述,也符合第三被告人李某的原有多次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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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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