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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多次辩护词的写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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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4 09:09:27
  • 信州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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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迫卖淫多次辩护词的写法是什么?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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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强迫卖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这种行为肯定是要被依法从重处罚的,尽管如此,辩护人还可以从其他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不过,虽然辩护词的写法,在所有的刑事案件当中都像大家了解到的这样,可是,有人根本就不理解,一起刑事案件中辩护词的辩护理由及其他部分都要结合案件来写,不能参考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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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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