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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时对检察院的辩护意见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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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4 09:08:41
  • 慈溪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慈溪律师事务所,具有10年经验知名、专业的律师:罗翔编辑整理,已帮助众多人免费解决了问题,致力于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批捕时对检察院的辩护意见书是怎样的

检察院批捕律师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基本案情的情况介绍、律师意见和法律依据等等。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是刑事案件在呈请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的环节中,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根据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要求,或根据案情,认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或没有对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必要,建议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建议书。

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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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XXX人民检察院:

新疆昆莫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XX公安局侦办的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等,本律师现针对是否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批准逮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案情:

(一)关于抢劫罪

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的陈述,2017年10月初某日(具体日期讲述不清),犯罪嫌疑人刘某与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韦某、另一未成年人徐某在XX铁路公园玩耍,期间韦某提出无手机用,看有没有小孩带手机的抢来用。期间,有5名未成年人到公园玩耍,犯罪嫌疑人刘某、韦某及徐某将5个未成年人带至公园内的游乐场,先后翻入游乐场后,徐某对5名未成年人动手并询问是否有手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踢了其中一个孩子一脚。刘某、韦某、徐某共从5个未成年人手中抢得手机两部,该两部手机后由韦某、徐某各持有一部。

另,就抢劫犯罪,受害人对刘某的行为已出具谅解书。

(二)关于盗窃罪

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的陈述,2017年10月10日(具体日期陈述不清)凌晨三时左右,刘某和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韦某在XX区大修厂附近某小区,经韦某提议,共同将某商店门破坏后,由韦某先行进入商店内,盗取香烟20条左右,刘某随后也进入商店,和韦某共同寻找钱财,后韦某盗取人民币200余元。此后二人到XX铁路公园分烟,分完烟后二人又到XX区碧绿花园小区一地下室,将地下室撬开后将盗得的香烟存放在该地下室。

(三)犯罪嫌疑人刘某、韦某归案经过

在发生上述盗窃案后第二日晚上,刘某、韦某、和另一未成年人徐某因要喝酒,到一小区某商店购物过程中,顺手拿走袋装小吃。第三天晚上,三人再次聚到一起,在去商店购物时,被前一天盗取小吃的商店的店主发现并报案,刘某三人因此被送至派出所,在公安机关询问期间,三人对上述抢劫、盗窃的事实供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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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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