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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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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4 09:07:54
  • 景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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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卖儿童罪辩护词怎么写?

拐卖儿童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陈XX的委托,并经山东XX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为被告人陈XX被控“拐卖儿童罪”进行辩护。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与被告人陈XX进行了会见,通过本次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被告人陈XX应当减轻处罚的如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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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行为,被告人陈XX虽参与其中,但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在该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秦XX通过出租公司的传呼台租用出租车联系上了陈XX,秦XX租用陈XX的出租车也只是说是去长治接人,在到武安时接到了被告人魏XX。回到临清后,魏XX留了陈XX的电话,以方便联系租车。在此前,陈XX并不认识魏XX与秦XX,更不知道她们是干什么的。在第二天,魏XX又打电话租用陈XX的出租车去南环路办事,陈XX也不知道魏XX去干什么。对一个职业的出租车司机来说,一般是不会问客人租车干什么,而只是问客人到哪里去,按照客人的要求将客人送到目的地。在本次拐卖儿童的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XX也不知道魏XX等人在干什么。更不知道发生了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在本次犯罪行为中,陈XX在主观上不具有拐卖儿童的犯罪故意,起诉书指控的该次犯罪行为,被告人陈XX不构成犯罪。

2、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行为中,陈XX也是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非自愿、主动的参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情节非常轻微。

在该次犯罪中,陈XX是在从长治回临清快到家的路上才听到有小孩哭,才知道魏XX提的方便袋中有小孩,陈XX此时仍不知道小孩是怎么来的。在第二天魏XX租用他的车到八岔路镇交易的过程中,陈XX听到买孩子的人与魏XX等人的对话时,才真正意识到魏XX等人是在贩卖小孩。遗憾的是,被告人陈XX此时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也许是存在一种侥幸心理,没有及时中止犯罪行为,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参与的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但在该次犯罪中,陈XX事前并不知情,在其知情后,魏XX等人的买卖儿童的行为已基本接近尾声,陈XX在主观上只是被动的参与了犯罪行为,参与的犯罪情节是非常轻微的。

3、被告人陈XX在参与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次要的作用,应系明显的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XX的职业是出租车司机,只是提供出租车服务,靠出租车运送客人挣取微薄的运费。陈XX与魏XX等人接触,也只是因一个偶然的机会秦XX租用陈XX的出租车而认识。陈XX也是在被告人魏XX与秦XX的欺骗下稀里糊涂的参与了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若在一开始,魏XX、秦XX就告知陈XX租用其出租车是拐卖儿童,我想信,陈XX是不敢参与的。陈XX只是在多次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魏XX等人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后,没有发现风险,才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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