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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同意的辩护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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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4 09:03:38
  • 泰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泰州律师事务所,具有11年经验知名、专业的律师:罗翔编辑整理,已帮助众多人免费解决了问题,致力于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被害人同意的辩护规则有哪些?

被害人同意的辩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共111条,修改内容涉及八个大的方面,其中包括对辩护制度所作的11个方面的修改。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定,根据《修改决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或者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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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新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和相关配套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对刑事辩护新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律师同仁。

二、侦查阶段刑事辩护新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一)侦查阶段刑事辩护的新规则

1、律师地位发生变化:由咨询律师变为辩护律师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经修改后成为新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的内容,即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种地位的变化,其法律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将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时间推进到侦查阶段;为侦查阶段扩张辩护律师的权限奠定基础;侦查阶段的辩护属于律师的专属辩护领域。

2、辩护律师职责和权限发生变化:强化作用,增加权利

新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内容,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新修《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增加了“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和“提出意见”两项权利,同时把申请取保候审修改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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