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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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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3 13:38:19
  • 登封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登封律师事务所,具有7年经验知名、专业的律师:罗翔编辑整理,已帮助众多人免费解决了问题,致力于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诈骗犯罪当中有一个是合同诈骗罪,然而这并不是诈骗罪的一种具体形式,而是单独的一种罪名。通常涉嫌刑事犯罪的都会委托专业刑辩律师进行辩护,而辩护的形式往往也是书面形式。接下来,知更鸟小编带来合同诈骗罪辩护词一份,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辩护词

律师推荐:亲告罪要告诉公安机关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王某、朱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11月27日的庭审,现就本案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朱某本来是在武汉开货车的司机,2012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打电话邀请其过去帮忙从事网上特价机票骗钱的活动,朱某接受了王某的邀请并与吴某、湛某等人在王某的安排和指示下与王某一起打接受害人电话、购买手机卡,将从他人处购得的银行卡上传到部分网站上。在此过程中,朱某显然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完全符合从犯特征,理由如下:

1、其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是应主犯王某的邀请而参与到共同诈骗活动中;

2、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未参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和指挥,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在王某的指示和安排下进行的;

3、其仅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

4、共同诈骗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包括建立网站、网站推广等均由王某实施,朱某实施的行为基本限于打接电话、将银行卡账号上传到王某建立的网站上,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5、犯罪所得均由王某收取,王某除先后几次共给过朱某6000元左右用于消费外,朱某从中并无获利,更未与王某有过分赃。

因此,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犯罪较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朱某的涉案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本案17次诈骗行为中,公诉机关明确指控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某参与实施的只有第5、15、16、17次,而其它次并无确凿证据证明朱某参与其中。虽然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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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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