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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诈骗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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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3 13:36:27
  • 甘肃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甘肃律师事务所,具有5年经验知名、专业的律师:罗翔编辑整理,已帮助众多人免费解决了问题,致力于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而这种犯罪一般只能是由自然人构成。既然涉嫌了刑事犯罪,那么就要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下面,知更鸟小编带来银川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根据诈骗的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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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③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⑥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⑦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⑧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⑨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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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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