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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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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3 13:36:05
  • 高碑店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高碑店律师事务所,具有11年经验知名、专业的律师:罗翔编辑整理,已帮助众多人免费解决了问题,致力于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的目的是证明信用卡诈骗罪中被告人(从犯)没有犯罪,或者罪轻,还有可能是免除刑事处罚的一种文书。但辩护词还是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辩护词的作用还是挺大的,对判决量刑具有参考作用。知更鸟小编就为大家推荐一篇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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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明确的认识。现根据本案的证据和法律的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徐某不是主犯。

本案中,诈骗犯罪的过程包含三个环节,第一,是物色被害人,与被害人接触,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的手段套取被害人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第二,根据套取的银行卡信息伪造银行卡;最后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在这三个环节中,很显然最为重要的是第一个和最后一个环节,因为在第一个环节中,是选择被害对象并与被害人直接接触,直接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套取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这是犯罪行为得以完成的前提,也是整个犯罪过程中最为复杂和困难的一个环节,属于犯罪行为中的直接实行行为。而最后一个环节则是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关键步骤。被告徐某在共同犯罪中从没有直接的与被害人接触,没有直接去骗被害人,其负责的是第二个环节,只是在被动的、重复性的根据另外两个被告提供的信息从事伪造信用卡的活动。根据三个被告的供述和证据,徐某在公诉人指控的六起犯罪活动中,只有一次取钱行为,其他几次诈骗活动都是由另两个被告实施取钱行为的。并不是公诉人所指控的全部是由被告党高峰将钱取出。

另外,关于赃款的分配上,表面上看,被告徐某分的多些,其实不然。根据三被告的供述,三人最终所分的赃款数额与检察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二十七万余元相差很大,主要是因为另两个被告在实施诈骗活动过程中大肆挥霍了大量赃款。辩护人还注意到,在六起犯罪活动中,其中还有一起是另个被告直接将钱取出挥霍,并没有与被告徐某分赃。所以,被告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得赃款相对于其他两个被告人来说,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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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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