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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构成条件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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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3 13:34:47
  • 辽宁高级人民法院

本文由辽宁高级人民法院,具有7年经验知名、专业的律师:罗翔编辑整理,已帮助众多人免费解决了问题,致力于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构成要件又可以叫做犯罪构成,这是每一个罪名都有的内容,并且,不同的犯罪之间在构成要件上面的具体内容是不一样的,这才能帮助我们准确的认定实践中的行为,然后定罪处罚。那么你知道信用证诈骗罪构成条件有什么内容吗?接下来知更鸟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信用证诈骗罪构成条件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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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主观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5条之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类型有以下四种: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所谓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已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经人涂改的信用证,或者可撤销信用证经开证行与申请开证人撤销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这是目前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四)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的财产所有权。

二、信用证诈骗罪与相似犯罪的界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四项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根据刑法第195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应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实践中存在着行为人先伪造、变造信用证,然后又利用伪造或者变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即以信用证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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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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