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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坐牢后钱还用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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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3 13:20:40
  • 乌兰浩特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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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是指以信用卡为基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一般信用卡诈骗的量刑是根据诈骗的金额来决定的,小到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大到无期徒刑。信用卡诈骗罪坐牢后钱还用还吗?在下面的文章中,小编会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解。


一、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坐牢后钱还用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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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坐牢后还要还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信用卡诈骗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如下特征:

(一)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犯罪主体中存在以下问题:

1、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此学界存有分歧。否定说认为,信用卡存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肯定说认为,单位持卡人在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实践中已发生了单位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案件。我们认为,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 

(1)按照发行对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作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此类的诈骗活动。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无论是单笔透支额还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如果单位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数额也是非常惊人的,但对单位处罚却缺乏法律依据,显然是不合适的。

(2)根据刑法177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就只能就手段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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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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