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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对于内蒙古诈骗罪数额标准的规定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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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3 13:20:23
  • 河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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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目前诈骗犯罪屡见不鲜,通常会出现在人员复杂但经济条件良好的城市环境当中,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份子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内蒙古诈骗罪数额标准的具体规定。

一、关对于内蒙古诈骗罪数额标准的规定如何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内蒙古地区实际情况,对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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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2、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二、关于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达到诈骗数额较大起点标准,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六个月的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构成诈骗罪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六个月的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构成诈骗罪,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诈骗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的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一种情形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一倍: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而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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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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