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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仲裁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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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31 06: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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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仲裁是根据金融纠纷的特点所设计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制度不同于诉讼和劳动仲裁,并且在金融仲裁制度中仲裁员的专业性、程序的高效性、费用的经济性、执行的广泛性等特点对于解决金融纠纷更有独到的优势,对金融仲裁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文针对金融仲裁本身的局限性也作了客观分析并提出了改善建议。

关键词 金融纠纷、仲裁、金融仲裁、争议解决方式

一、金融交易与金融纠纷

什么是金融交易呢?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 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存单、担保、信用证、票据、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债券、托收和外汇汇款、保理、银行间的偿付约定、证券与期货等交易行为。[1] 根据上述金融交易的内容和定义,我们可以认为,凡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资本、黄金、保险市场中进行上述金融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均称为金融纠纷。

由于金融纠纷发生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主体的特定性。金融交易的主体,至少一方当事人应当为金融机构;而其他形式的交易则没有这种要求。2. 争议领域的特定性。金融交易发生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领域范围内。3. 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在金融交易活动中,通常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从而使其面临更大的风险。4. 解决方式的特殊性。由于金融交易活动经常是一项长期性、重信誉的活动,纠纷的当事人基于长期利益的考虑,一般不太愿意将纠纷公布于众。5. 解决金融纠纷的法律规范众多。金融交易具有国际性,同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不同,这就产生了许多金融领域的国际立法规范。[2]

二、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比较分析

目前对于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前两种方式属于替代争议解决方式[3],英文简称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是非诉讼、非仲裁的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的概括性的统称。而仲裁和诉讼是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解决方式,一旦有了终审裁决或判决,当事人是不允许不履行的,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强制力执行。根据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了解,银行业同事对于以诉讼手段来解决争议的方式都比较熟悉,但是对于通过仲裁手段来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不是那么了解,而且往往会与劳动仲裁程序相混淆。其实仲裁和诉讼以及劳动仲裁之间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区别的。

(一)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两者间相同之处有:1. 仲裁机构与法院都是以公正的权威者出现,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公正的裁判;2. 仲裁与诉讼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3. 仲裁与诉讼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4. 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

仲裁与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1.受案范围不同。诉讼对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均可受理;仲裁只能受理当事人有处分权的私权的争议。 2. 受案的方式不同。诉讼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合法就受理;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才能受理。 3.案件的 不同。诉讼有地域、级别和专属的强制性管辖;仲裁无级别和地域、专属的限制,实施协议管辖。4.审级制度不同。诉讼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般两审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仲裁实行一裁终结。5.仲裁员和法官来源、形成不同。诉讼实行法官专职化,由人大任命,实行任命制;仲裁员实行兼职,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有关方面进行聘任,聘任条件较高,专业性较强,体现了专案专办。6.审判庭组成不同。诉讼由法院指定审判庭和审判庭组成人员,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有的案件还要交审委会讨论;仲裁是当事人选定仲裁庭人员,其中也有当事人意见不一致而由仲裁委主任指定的情形,还有的是当事人不选时才指定,裁决权由仲裁庭在行使。个别疑难案件不排除仲裁委专家委员会讨论案件,但形成的意见仅供仲裁庭参考。7.审理的方式不同。诉讼一般公开审理,允许旁听、采访,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无关人员旁听,只有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外。

(二)仲裁与劳动仲裁的比较

首先,从仲裁机构设置上看,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是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统一组建的仲裁民商事争议的机构;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内。其次,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再次,在管辖方式上,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仲裁,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则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之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最后,从裁决的效力上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对之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金融仲裁的特点

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纠纷的产生与解决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快速的解决是金融界所更加关心的。金融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金融交易中发生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交付仲裁裁决的一种准司法制度”[4] 现代金融通常都是依靠加速资金流动和增加资金融通的渠道来获得利润的,存在于金融行业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要大大高于其他行业,因此一场悬而未决的纠纷有时候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甚至比一场失利的纠纷还要大。另外,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使得金融纠纷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对于争议解决人员的专业素质有相当高的要求。那么金融仲裁不失为一种解决金融纠纷的理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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