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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经验 仲裁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 劳动法
  • 2024-03-24 13: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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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这一复杂且至关重要的课题中,我们追求的是一个公正、透明、有利于解决纠纷的过程。本文旨在帮助各位更好地理解仲裁的内在逻辑,以及在仲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重要因素。首先,我们会讨论仲裁一般需要开庭审理多少次,并指出如何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和应对仲裁员、被申请人和律师的策略。其次,我们将简述劳动仲裁庭审的总结说法,以及其在整个仲裁过程中的重要角色。最后,文章将列出劳动仲裁的十大忌讳,这些应该避免的错误有可能导致仲裁结果不理想或甚至案件被拒绝受理。

一、仲裁一般开庭几次

仲裁一般开庭审理一次。如果案情比较复杂的,可能会开庭审理2到3次。申请人向仲裁庭申请仲裁,仲裁也需要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和开庭传票。一般仲裁庭经过一次开庭审理,基本上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如果案情比较复杂,一次开庭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可能需要多次开庭审理。

二、劳动仲裁庭审最后总结说啥

1、总结反思一下自己整个仲裁过程:

2、1??关于仲裁开庭准备:自己的准备是很不充分,吃了亏。所以开庭前最好把每项诉求它是依托什么条例、你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做支撑先捋一遍。这样证据足、心里有底不至于到时乱了阵角

3、2??关于仲裁员:这次仲裁,仲裁员给了我很多无形的压力,比如很凶地说“不要听律师讲什么,赶紧查”“我建议你采取”等,这是我没想到的。所以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不用惧怕仲裁员的严厉,知道她是为了“高效完成她工作的立场”后,你有异议就坚决不同意、不想妥协地接受的就一律不接受,不用一味地去退让

4、3??关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会提供大量证据,一是为了拖延时间,二是为了扯很多不相关的东西,甚至还会制造假证、污蔑。这个时候完全不用听,心态放好,仲裁员会直接打断被申请人

5、4??关于对方谈判策略:被申请人会采取一定的策略,要自己大概有个底。不要被带节奏、跑偏、然后在诉求中迷乱,我的仲裁过程就完全被他们带着跑

6、他们刚开始会狠狠杀价,降低所有人的预期(这里包括仲裁员,因为在仲裁员眼里形成的第一印象对她的判决基调有影响,我的仲裁员就一直认为对方能给我正常工资就是大恩大德了)

7、然后被申请人那边两个人黑脸+白脸/温和+强势,互相搭戏哭穷、卖惨,给出的方案一定是有备选的。因为对方的最高目的是只出工资,那这个最高的目的就一直是他们的备选方案,在谈判中他们也一直往这个方案靠

8、还有那个讨价还价的过程,真的是很无语。他们哭穷就这里发挥了作用,不停的压价,害怕他们不给,我也就一路退让

9、5??关于律师:我觉的律师是很有必要的。虽然我的律师是援助律师,也就是申请的免费律师,但她帮我驳回了很多对方的证据,有些坑是我自己察觉不了的,她都一一帮我绕过了,毕竟人家是专业的。补偿金这项诉求也是律师顺利争取的,虽然权利争取到了,但有一点不好的是具体金额援助律师不会帮忙争取,这也就有了我后面陷入讨价还价泥潭不能自保。所以如果仲裁金额大的,可以请社会律师,全权代理很省心

10、6??关于自己:一是坚定自己的诉求非常重要,在仲裁员和外界的压力中,我的内心没那么坚定之后就不停地退让,如果没达到自己的预期,可以非常坚定地反对,达不成一致也没关系,那咱就继续。二是心态放好,做好心里建设,为什么“关于自己”我放在最后一个说呢?因为在开庭过程中,我心态不好,紧张+慌乱,有时候觉得自己六神无主,就完全被带着走,稀里糊涂地就同意。

三、劳动仲裁的十大忌讳

1、(1)申诉不符合条件。劳动者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如人身伤害赔偿等纠纷,劳动仲裁部门不会受理。

2、(2)申诉请求不当。劳动者提出的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有些劳动者不了解法律法规确定的赔偿标准,而是“漫天要价”,不仅得不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还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3、(3)逾期改变申诉请求。劳动者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仲裁委员会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4、(4)超过申诉时效。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法律保护期,仲裁部门将不会受理。

5、(5)授权不明确。劳动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否则代理人无权就特别授权事项发表意见。

6、(6)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劳动者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的,劳动者应书面申请。无故不按规定交费的,仲裁部门将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7、(7)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庭。劳动者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将被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仲裁部门可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缺席裁决。

8、(8)不能提供证据。劳动者申请仲裁应该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物证、证人证言等。

9、(9)认为仲裁裁决了争议就结束了。其实不然,我国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仲裁结束后,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是两审终审。

10、(10)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及时申请执行的风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也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显然无论是裁决书还是判决书,劳动者超过一年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其合法权利将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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