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娟律师今天通过上海某法院的一个离婚判决,带大家看一下,法院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及财产涉及到案外人等各个情况的裁判观点。
便于大家理清关系,及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原告用女方代替,被告用男方代替。括号里,是李晓娟律师根据本案,对类似法律问题的讲解。
女方起诉:
1、判令女方、男方离婚;
2、判令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女方、男方离婚后女儿就学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女方、男方各半负担;
3、判令男方补付女方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女儿的抚养费(按每月3,500元计算);
4、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判令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6、本案诉讼费由男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女方、男方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儿。
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2018年9月,男方提出离婚。经了解,男方已婚内出轨。男方屡次提出协议离婚,女方予以拒绝。
2019年3月,男方向上海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女方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也是为了给男方一个痛改前非、回归家庭的机会,故女方不同意离婚。2019年5月24日,上海某法院判决对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然而,时至今日,男方并未回归家庭,双方无任何和好可能。为此,女方提起诉讼,要求判如诉请。
男方辩称:对于女方的诉请意见如下:
1、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离婚的理由并非男方有出轨的行为,而是女方对男方实施冷暴力,且双方多年无夫妻性生活。
2、现女儿居住在男方父母的房屋内,故女儿应随男方共同生活;若法院判决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但女方主张抚养费过高,男方愿意承担每月抚养费1,500元,且该费用中已包含医疗费和教育费的费用,故女方不应另行主张医疗费和教育费。双方并不存在长期分居的状态,男方也经常回家,并对女儿进行照顾;男方不同意补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之日止女儿的抚养费,由于女方与女儿居住在男方家中,并由男方的父亲照顾生活起居,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3、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女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予以驳回。
法院查明:
原、男方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名女儿。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失睦。2019年4月,男方曾诉请离婚,未获准许。现女方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女方、男方的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婚后有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女方申请评估,经评估价值3,761,000元。
2、婚后车辆一辆,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确认现价值为130000元。
3、男方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男方税前月收入为人民币4,927元。
庭审时,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
女方表示:
双方分居后,女方带着女儿和男方父母住在一起,女儿由女方照顾,自2019年3月起由男方的父亲接送女儿上、下学,且星期一至星期五早、晚餐亦由男方的父亲负责。离婚后,女儿随其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若女儿随男方共同生活,抚养费依法处理,并需要探视权;
男方则认为:双方分居后,女方带着女儿和男方父母住在一起,男方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女儿平时由男方父母照顾,而男方会将生活费给予其父母用于照顾女儿,但男方周末亦会照顾女儿。离婚后,女儿随其共同生活,抚养费依法处理,若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需要探视权。
对于房产:
女方表示,双方购置涉案房屋时,女方父母出资100,000元系赠与女方,而男方父母出资513,579元系赠与女方、男方;男方则认为,女方父母出资100,000元系赠与女方、男方,但男方父母出资513,579元系赠与男方。
对于男方父母房屋内的家具家电:
女方表示,男方父母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男方则认为,上述财产系其父母购买,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男方出轨问题:
女方表示,男方承认其出轨的事实,并声称第三者已怀孕;
男方则认为,当时男方想要离婚,其在双方争吵时讲得气话,但男方实际无外遇。
最终,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子女抚养及探视权问题:
男女双方均要求抚养女儿,但
依照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双方所生之女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女方要求男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过高,对于
至于女方要求双方离婚后女儿就学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负担的诉请,由于
至于女方要求男方补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女儿抚养费的诉请,男方认为双方分居期间其对女儿亦尽到抚养义务,其不同意补付抚养费,鉴于女方对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关依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于女方这一主张难予支持。
此外,双方离婚后,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有探望女儿的某某,女方有协助的义务。男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本院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双方的婚前及共同财产认定如下:
1、房屋。
涉案房屋系以原、男方共同作为买受人而购置,不动产权属亦登记在双方名下,依法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另外涉案房屋中包含室内不可移动的装修亦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2、车辆。
汽车一辆系婚后购买,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考虑车辆实际使用情况,本院予以合理分割;双方一致确认该车辆的市场价格为130000元,本院予以采纳。
3、电器、家俱。
女方表示男方父母房屋内家具家电系婚后购买,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男方认为上述财产系其父母购买,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女方对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关依据予以佐证,而男方对其主张提供了购买上述财产的部分发票,根据男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上述财产涉及案外人,故本院对于上述财产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若双方今后有相关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女方认为男方有出轨行为,而男方对此不予确认,女方对其主张虽提供相关依据,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难予采信。因此,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一、准予女方与男方离婚;
二、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自2021年1月起每月给付女方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18周岁时止;
男方对女儿有探望的权利,女方有协助男方探望女儿的义务,具体探望方式及时间如下:于离婚后,每月逢单周的星期日上午9时由男方至女方居住处将女儿接回,当日下午17时由男方将女儿送至女方居住处;
三、房屋归女方所有,银行贷款由女方负责清偿;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
四、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汽车(包含车牌)归男方所有;
六、驳回女方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55元,评估费10,800元,共计28,855元,由女方负担14,427.50元,男方负担14,427.50元。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也是很多离婚案件都涉及到的,可供参考。对于本案没有涉及到的问题,或者您搞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李晓娟律师咨询,将为您提供专业婚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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