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中国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
2、中国香港特区发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
3、外国驻华使馆、驻中国内地领馆或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在中国香港特区与内地直接使用,无须办理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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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领事常识问答(四)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手续?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1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