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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案的自诉与公诉

  • 军人婚姻
  • 2021-07-06 19: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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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宁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两种形式———自诉与公诉。前者是指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后者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提请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近年来,破坏军婚案诉讼程序的变化,主要是由单一的自诉案件,转变为既可以自诉又可以公诉的案件,并且存在自诉与公诉相互转换的情况。

  首先,破坏军婚案是可以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它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破坏军婚案可以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由于破坏军婚案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且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而,它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对此,此项最后一个自然段规定:“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也就是说,作为被害人的现役军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破坏军婚犯罪嫌疑的,可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是破坏军婚案可以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这实际上属于公诉

  其次,破坏军婚案也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到破坏军婚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也有两种:

  一是作为被害人的现役军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破坏军婚案。最高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4项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项规定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由于破坏军婚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因而,它既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由其立案侦查。这样,破坏军婚案就由原来的自诉案件,改为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案件。实际上,这一规定也是对破坏军婚案诉讼的特别规定,只不过它不是仅仅针对破坏军婚案这一种案件而做的特别规定,而是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一类案件的特别规定。

  二是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破坏军婚案。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这就是破坏军婚案由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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