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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
  • 2021-07-09 17:28:10
  • 宜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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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医疗事故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包括哪些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员及其家属应保持冷静和克制,切忌冲动和过激行为,以免矛盾激化,妨碍问题的解决。知更鸟小编已经收集整理好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包括哪些,实践中解决的办法有以下几种,快来了解下吧,希望能帮助到各位。

  一、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怎么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患方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和医疗机构应予配合的义务。复制病历最常用的方式是复印,患方可以要求医院在复印件上加盖证明印记。及时复印病历能够很大程度地固定重要的原始诊疗护理记录,避免这些证据被篡改和对此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疑虑。当发现原始病历被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等突出问题时,可以依据已加盖证明印记的复印的病历资料寻求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帮助并追究医方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患方还要注意对一些重要的主观病历资料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主观病历资料通常指: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复印、复制病历资料时患方应避免抢夺病历资料,否则,可能会招致负破坏证据的法律责任。如果医方拒不配合患方复印、复制和封存病历资料,患方应及时寻求卫生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的帮助。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门诊病人看病时的挂号凭证、病历小本、处方、收费单、常规化验单等;住院病人住院时的诊断证明、结账单、对账单等。对这些证据材料患方应注意妥善保存,以备日后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纠纷诉讼时使用。

  2、及时复印、复制和封存病历资料

  3、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的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存事物进行封存和启封。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有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p#分页标题#e#

  5、其他证据:门诊病历资料、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亦要注意保存。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包括哪些

  患方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必要时可以向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咨询,以便大致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方有无过错责任。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责任而与医方发生医疗纠纷时,目前有以下三种解决途径:

  1、与医方协商解决。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在患者人身损害后果(身体健康损害、死亡等)和与医疗机构的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明确上述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包括哪些,患方应果断选择较适合的途径,以免在不必要的问题上延误时间,造成被动。更多法律资讯,欢迎大家来到知更鸟查阅。当然我们知更鸟网站内有专业的律师解答,如果你有需要,请尽快联系我们哦。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书写格式是怎样的

  《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是否必然引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自动废止,不能简单断言。不过,我认为,条例是否自动废止并非当前的关键问题,而如何确定法律的适用效力,及时消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冲突,才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首要问题。相信大家也想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具体来看下面知更鸟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书写格式是怎样的的详细内容吧。

  一、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书写格式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____(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此致

  ****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证据材料____。

  二、医疗事故责任判定依据是什么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七章的“医疗损害责任”内容取代了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于是条例的存废就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焦点。有专家称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条例将自动废止,也有不同声音认为应将条例修改为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对此国家相关部委也意见不一。(6月30日《法治周末》)

  《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是否必然引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自动废止,不能简单断言。不过,笔者认为,条例是否自动废止并非当前的关键问题,而如何确定法律的适用效力,及时消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冲突,才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首要问题。

  从理论上讲,法律适用的效力问题也不难解决,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原则。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作为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效力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此,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规定”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自然取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全部涉及民事责任的内容。至少我们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全部民事责任内容应当自动废止。#p#分页标题#e#

  其实从另一方面讲,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创设并详细规定有关民事侵权责任的原则和内容也是不合适的。因为按照我国2000年制定并生效的立法法的规定,民事法律基本制度与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事故赔偿的内容则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制度,而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分内容则属于诉讼制度,而不仅仅涉及行政管理的问题。因此,当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仅混淆了民法与行政法等部门法界限,而且直接违反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被认为一直是“带病”运行。

  在处理法律与条例的关系上,还涉及另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侵权责任法没有的内容能否继续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笔者的观点是,既然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民法范畴,自然不应再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就此严格划清界限。至于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过于原则和抽象的问题,应当适用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制定的司法解释或者尽快制定与该法配套的全新司法解释。事实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早已取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民事赔偿规定,如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都已抛开了条例的规定,条例的相关内容已经被束之高阁形同虚设了。

  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未来命运,应从医疗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上进行考量。就医疗行政管理而言,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并不等于也明确了医疗行政责任,因为民事责任要求的前提和行政责任要求的前提有着明显的不同,构成医疗事故是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必须保留一套行政责任认定体系,这也是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督,提高整体医疗管理和疾病诊疗水平的需要。同时,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的存在,也可以弥补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技术不足,为司法鉴定和人民法院提供技术咨询。

  如此以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命运至少有两种路径可供选择:一是废止其中的民事内容而保留其中的行政管理内容,即选择性废止,这在中国立法上是有先例的,如1996年刑法修改时就保留了部分单项决定中的行政处罚内容而废止了其中的刑罚部分;二是整体废止条例,将其中的行政管理内容整合完善为一部新法规,专门解决医疗事故的预防和行政处理。从法律体系的科学、严谨、协调、统一要求而言,显然后者是一个最佳路径。

  三、有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 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 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 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p#分页标题#e#

  (二)诊治工作中, 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 擅自处理的; 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 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 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 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 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 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 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 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检验、放射、 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 发错血、拍错片等。

  (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 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二)医院领导、行政、 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 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 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十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的。

  以上就是知更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书写格式是怎样的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知识呢?医疗事故鉴定的任务是综合分析医疗过失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知更鸟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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