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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
  • 2021-07-09 17:28:08
  • 毕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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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构成中的过错推定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构成中的过错推定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而,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对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多数法院采用普通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要实现赔偿的权利,就必须自己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其中重要的举证,就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认医疗机构的过错。受害人不能取得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就无法取得赔偿。根据审判实践积累的经验,采用普通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使众多的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此实行过错推定,保护了受害人的权利。  

  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首先,医疗过失表现在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人员主观状态中。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人,也应具有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督、管理不周的过失,采取推定形式。其次,医疗过失只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总之都表现为对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产前检查四次异常医院未诊断病残儿出生谁之过

出生缺陷引发“健康生育选择权”争议

  图为被母亲扶立起来的珂珂。

  文/图法制网记者 邓红阳

  这是一个2岁多的女童,从出生到现在,一直躺在床上。她有一个好听的名字“珂珂”。
  看着孩子毫无反应地躺在床上,作为父母的汪先生和王女士夫妇欲哭无泪。2月10日,这对年轻的夫妇抱着珂珂,不停地对记者重复着一句话:“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病残儿出生到底是谁的过错?

三口之家的痛

半岁时发现女儿是先天脑残

  在亲友们的眼中,汪先生和王女士是郞才女貎的一对。小两口婚后恩恩爱爱,很快就怀上了下一代,他们憧憬着开始幸福的三口之家生活。
  “为人父母者,谁不期盼自己未来的孩子健康、聪明?我们当然知道,产前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最后一道防线。”2006年8月9日至9月29日,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汪先生和王女士先后5次到河南省人民医院接受产前检查。
  记者从王女士手中的5份超声波检查报告单上看到,3次均提示“脑室增宽”,1次提示“考虑脑积水”。王女士说:“尽管有这样的提示,但医院并没有进行产前诊断,而是让我们为孩子出生做准备。河南省人民医院作为全省最大的省级综合性医院、国家卫生部首批命名的‘三级甲等’医院和全国‘百佳医院’,我们没理由不相信这家医院的医疗水平,就高高兴兴地回家待产。”
  2006年10月,王女士的女儿珂珂出生了。孩子出生不久,并没有显示什么异常,王女士一家看着孩子可爱的笑脸和模样,当初悬着的一颗心终于落了地。
  令王女士一家难以相信的是,2007年3月16日,就在珂珂快半岁时,因抽搐到郑州市儿童医院进行治疗。同年3月23日,珂珂被郑州市儿童医院确诊为“脑发育畸形”、“脑积水”、“继发性癫痫”。医生告诉他们,孩子有可能终身瘫在床上,不会说话,不会坐,不能站立,且咀嚼功能差,需要吃流质食物,需要专人护理。经司法鉴定,珂珂构成一级伤残。
  “珂珂被查出患有先天性疾病后,我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她发病时不停地抽搐。我母亲一看到孩子发病,就流泪,现在精神也变得恍惚起来。”王女士抽泣着说,她只好辞去了工作,和家人一道照顾珂珂。

健康生育选择

医院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有争议

  “如果医院进行产前诊断,告知我们相关后果,我们完全可以不要这个孩子!孩子的出生,对父母来说是个悲剧,对社会来说是个负担!”王女士夫妇怎么也想不通,医院发现胎儿异常为什么不按照规定进行产前诊断,他们以医院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河南省人民医院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鉴定费总计1693076.65元。#p#分页标题#e#
  2月6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是被告的过错,让我们夫妇丧失了选择健康生育的权利,导致患有先天性脑疾的女儿出生。”王女士称,被告于2006年8月9日即发现胎儿异常,但是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产前诊断,也未告知胎儿可能存在畸形的情况,未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及进一步处理意见告知,侵犯了原告的健康生育选择权,最终导致残疾女婴的出生。
  “打官司前,我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规定。”王女士的丈夫汪先生拿着手中的资料说,《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经产前诊断,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
  “原告的诉求不成立。”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医院在答辩状中认为,被告在王女士就医过程中的诊疗行为符合相关规范,已经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且患儿的发病原因有多种,既有先天性的,也有出生后因其他原因而发生的。
  “本案系医疗纠纷,涉及医疗专业技术,对专业问题应当进行鉴定,以查明事实。”河南省人民医院认为,应该对患儿的伤残做医疗事故鉴定,按照鉴定结果判定责任,所以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但王女士认为,该案属于医疗差错,被告侵犯的是他们夫妇的健康生育选择权,根本无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河南省人民医院表示,此案已进入法律程序,他们希望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减少出生缺陷

产前诊断是一道重要防线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产前诊断是夫妇生育一个健康婴儿的重要医疗过程,也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的一道重要防线。
  “健康生育选择权侵权案件是新类型的案件,目前呈上升趋势。所谓的‘健康生育选择权’,实际上就是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的内容。”郑州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这类案件并不是像普通医疗侵权案件那样,直接侵害孕妇或胎儿的生命健康权,但医院的过错行为有可能导致有残疾的孩子实际出生,使父母不得不面对抚养残疾孩子生长的现实。因为在医患关系中,就医者对具有专业知识和医疗水平的医院抱有相当高的期望和信赖,医院的诊断意见往往会直接左右孕妇夫妇的生育决策。#p#分页标题#e#
  “我国的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规定了优生优育选择权,但孕妇夫妇行使优生优育选择权的前提应当是医疗或保健机构及时准确告知检测情况以及介绍风险、预防等知识,以便孕妇夫妇能够及时对生育进行选择和决定。如果医院检测出胎儿的畸形,孕妇夫妇就具有了选择权,可以选择胎儿是否出世。如果违反产前诊断义务,而导致病残儿的出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位专家认为。
  记者今天发稿时获悉,此案是河南省首例状告医院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的案件。
  法制网郑州2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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