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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如一方是本地,另一方是外地,可以办理;如果双方都是外地户口,不能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如对方的户口在当地,就可以在当地办理的。
如双方的户口都不在本地,是不可以的,必须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发布单位】民政部/外交部
【发布文号】民事函(1995)25号
【发布日期】1995-02-09
【生效日期】1995-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
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9日民事函(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一、外交部承担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移交民政部主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二、民政部与外交部联合向驻外使、领馆发送有关涉外婚姻方面的文件规定。有关涉外婚姻具体业务,我驻外使、领馆可直接与民政部联系,并主动汇报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外交部领事司。
三、涉及到外交、法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外交部、民政部研处。
四、各地民政、外事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如涉及中国公民违法婚姻、违法出证等问题应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民政部。凡涉及我驻外使、领馆所处理的问题,应抄报外交部。
五、涉外婚姻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它不仅关系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各级民政、外事部门及驻外使、领馆要严格把关,密切配合,依法办事,共同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
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9日民事函(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一、外交部承担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移交民政部主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二、民政部与外交部联合向驻外使、领馆发送有关涉外婚姻方面的文件规定。有关涉外婚姻具体业务,我驻外使、领馆可直接与民政部联系,并主动汇报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外交部领事司。
三、涉及到外交、法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外交部、民政部研处。
四、各地民政、外事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如涉及中国公民违法婚姻、违法出证等问题应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民政部。凡涉及我驻外使、领馆所处理的问题,应抄报外交部。
五、涉外婚姻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它不仅关系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各级民政、外事部门及驻外使、领馆要严格把关,密切配合,依法办事,共同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吗(2023年中国同性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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