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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家庭暴力和家庭冷暴力的区别是什么?
家庭暴力和家庭冷暴力的区别主要在于暴力的方式不同:
1.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2.家庭冷暴力不同于可见的肉体摧残的家庭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更多的是通过暗示威胁、语言攻击、经济和性方面的控制等方式,达到用精神折磨摧残对方。这种方式产生的巨大心理压力会使对方接近崩溃,同时伴随着的是婚姻的隔阂与不信任,最终导致婚姻的结束。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家庭暴力时候,多是男性针对女性,而在家庭冷暴力事件中,男女双方都有可能成为实施家庭冷暴力的一方。尤其在男方事业失落,压力大的时候,女方对其的冷暴力行为,危害程度远远要大于暴力。
二、《民法典》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涉及到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是可以根据实际造成的伤害后果来进行处理的, 特别是对于当事人对家庭成员造成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受害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据到法院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反家暴法对于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不仅加害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社会机构不作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于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由知更鸟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家暴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不仅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报案。
二、反家暴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加害人责任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3、社会机构的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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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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