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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费用

  • 医疗事故诉讼费用
  • 2021-07-06 16:33:25
  • 聊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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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费用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需要交纳哪些诉讼费用,以及费用由谁承担,是双方当事人都很关心的问题。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能要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等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此外,诉讼过程中的鉴定费、公告费等,根据谁主张谁负担原则,由当事人直接向相关机构或单位交纳。
  案件受理费数额是如何确定的呢?绝数案件涉及到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属于财产相关案件,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照规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具体比例有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有些情形人民法院会减收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的交纳采取预交制度,一般由原告、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当事人在诉讼中变诉讼请求数额,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按照规定,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者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有需要提醒的情况是,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的、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常见的判决结果是双方当事人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比如原告(患方)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医疗机构)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20万元,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判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5万元。案子最后判决结果是原、被告双方都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案件受理费是按照双方胜、败诉数额比例分担,而非全部由医疗机构承担。

 

医疗损害诉讼不交诉讼费怎么办

  现代社会人们进行诉讼的话是需要提交一定的诉讼费用的,这个诉讼费用一开始是由提出人进行缴纳的,但是最终的还是由败诉方进行缴纳,那么如果败诉方不交诉讼费怎么办。下面就让知更鸟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疗损害诉讼不交诉讼费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损害诉讼不交诉讼费怎么办

  1、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缓交;

  2、你所描述的情形属于当时申请缓交的情形;

  3、可再向法院申请免交;

  4、如无法免交,法院会强制执行,但是一般情况下,法院很少仅强制执行诉讼费;

  5、法律依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二、诉讼费交纳范围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三、诉讼费交纳退还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这里所说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以上就是知更鸟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疗损害诉讼不交诉讼费怎么办的全部内容。诉讼费用是属于法律成本的一种类型,所以在进行诉讼之前可以去进行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知更鸟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医疗损害诉讼费减免的规定

  我们都知道到法院打官司是要交诉讼费用的,但是实践中有也会出现一些起诉人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交不起诉讼费,那么我国法律有没有有关减免诉讼费的的规定呢?答案是有的,今天知更鸟小编就为大家普及有关医疗损害诉讼费减免的规定的法律知识,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医疗损害诉讼费减免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

  (一) 追溯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二、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姓名,性别, 年 月 日生,民族。

  (法定监护人):姓名,性别, 年 月 日生,民族。住址:与申请人关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免交、缓交诉讼费

  申请人 因 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由于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申请人仍在治疗中,所需医疗费用尚无从筹措,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因此,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批准申请人免交诉讼费用,或者待判决后再行交纳为盼!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

  三、缓交诉讼费的相关程序规定

  (一) 应注明的联系方式,以便人民法院能及时通知审批的结果。

  (二) 人民法院决定对申请人司法援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三) 申请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会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碍诉讼行为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医疗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是可以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不过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医疗损害诉讼费减免的规定的内容,欢迎登录知更鸟官网,将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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