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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债权化是怎样

  • 房屋租赁纠纷
  • 2021-07-06 15:35:16
  • 孟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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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债权化是怎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物权的债权化最长体现为了买卖不破租赁,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更多关于物权的债权化是怎样的相关知识,接下来知更鸟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物权的债权化是怎样

  债权的物权化很多时候是就租凭权而言,即“买卖不破租赁”。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除此之外,租赁权物权化还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承租人可基于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对第三人侵害租赁物和租赁权的行为,可请求其停止妨害和赔偿损失。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为转租或租赁权让与之行为。

 

  二、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物权法》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三、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对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向来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本身的作用,不是独立的权利。有的学者则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纯粹的债权,应适用有关债权的规定。还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一种准债权,类似于债权而又不同于债权。所谓类似于债权,是因为物权的内容在于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物上请求权是对特定人的请求权,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一种类似于债权的独立权利。所谓不同于债权,是因为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在物权的存续期间不断地派生;这种请求权虽然是对特定人的请求,但在破产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中较一般债权优先,因而又与债权不同。

  从性质上说,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所谓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在物权受到妨害时发生,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属于行为请求权。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作为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上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2)物上请求权产生物权的效用。

  物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于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即有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因此;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地发生。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这是物上请求权作为物权效用的必然结果。物上请求权派生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即其发生、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因而物上请求权不同于债权等请求权。至于让与物上请求权可以作为动产物权的交付方法,如第三人无权占有某项动产时,出让人转让所享有的返还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这是因为双方已经有了物权移转的合意,依此等方法而发生物权移转的效力,并非将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分离而单独让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物权和债权产生冲突,则物权是优于债权的。以上内容就是知更鸟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物权的债权化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知更鸟编辑。 

 

租房和房东的纠纷到哪个部门举报

  随着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到外地谋生,租房的人也越来越多了。现在租房虽然已经越来越正规化,但是也有人选择直接与房东签订合同。但是租房很容易发生一些纠纷,例如物品的损毁以及押金问题。那么,租房和房东的纠纷到哪个部门举报?下面,知更鸟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租房和房东的纠纷到哪个部门举报

  1、可以向居民自治组织或者是居委会请求调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解决。

  2、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3、对严重影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况又较复杂或不服裁决的案件,则可诉请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二、租房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房屋的最长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同样不得超过20年;

  2、房屋交付时较好详细约定好所交付房屋的现状或列出详细清单和对结构进行描述后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3、房屋租赁较好签订好书面房屋出租合同书,以防无据可查。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对于房屋的装修责任以及装修设备、装修价值的归属一般都应当约定清楚,否则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可能就会产生争议。

  三、租房中的纠纷主要包括哪些

  1、租金违约纠纷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恶意拖欠,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等。这是房屋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在房屋租赁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租赁合同对租金、租期的约定不明确或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出现纠纷。有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赁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赁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这多数是房屋租赁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也有是房屋租赁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

  (2)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房屋租赁出租房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对于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而产生分歧。

  (3)房屋租赁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纠纷

  房屋共有人对所属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4)装修费用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

  3、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

  4、房屋转租纠纷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逃之夭夭。在实践中,有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眼开眼闭,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5、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一般情况下是住户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变原议定好的用途,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和甚至威胁到户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了许多纠纷。

  6、单面解除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知更鸟小编针对“租房和房东的纠纷到哪个部门举报”,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其实不管是房东还是租客,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心平气和静下心来好好谈。如果实在没办法解决,我们也可以通过上文的途径来解决。最后,若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知更鸟。

行政事业单位租房证明怎么写

  我们到外地去工作或者学习,都会选择租房来解决住房问题。而我们如果需要去办理居住证或者其他一些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福利时,就可能会需要提供住房证明。那么,行政事业单位租房证明怎么写?下面,知更鸟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事业单位租房证明怎么写

  1、成年人需本人持二代证到派出所办理,如果非本人由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持直系亲属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社区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非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人出具的代为办理委托书,未成年人办理需监护人到场。

  2、居住地系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租房协议中无明确地址的,需房东或房产所属单位提供详细的居住地地址证明(如:兹有xx人居住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xx街xx号xx幢xx单元xx楼xx号房屋内,特此证明。证明人:xxx(房东指印或单位公章)。

  二、申请办理居住证的资料

  1、需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

  2、需提供暂住地的租房协议或用工单位的证明;

  3、凭上述两项到暂住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后交由派出所受理。在实际办理中很多办证人的租房协议上地址不详细,极为模糊,从而导致居住证无法正常受理。因此需要告知一些办理条件,方便大家顺利办证。

  三、租赁房屋是什么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以上就是知更鸟小编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租房证明怎么写”,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综上可知,租房证明一般是由当地的公安部门开具的,我们可以持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去办理。最好是选择在工作日办理。最后,若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知更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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