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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假冒商标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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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22 0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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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的逐渐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类型的犯罪也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高发案件。

近期,笔者所在团队正在办理数起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件时,因办理此类案件的需要,收集、整理最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关的法律条文、两高等部门、地方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资料。但囿于法律规范的庞杂性,在收集、摘取、整理法律规范时有所取舍,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统筹也难免挂一漏万。因法律法规瞬息万变、更新迭代速度快,归纳整理存在滞后性,切以最新情况为准。

另,因2021年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本文涉及的法律条文也发生变化,遂在收集时亦将修正前后的条文进行罗列及对比,供各位参考。

目录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律条文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失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失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两高等部门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意见、通告、通知、答复、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律条文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实施日期:1993-07-01(已失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实施日期:1997.10.01(已失效)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实施日期:2021-03-01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021最新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律法规大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实施日期: 2015-04-24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实施日期:2004-12-22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 】实施日期:2007-04-05

第三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六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实施日期:2020-09-14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
  (四)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实施日期:2010-03-26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两高等部门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意见、通告、通知、答复、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实施日期:2011-01-10

七、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实施日期:2010-05-07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商检会[2003]4号】实施日期:2003-12-23

二、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四、关于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实施日期:2021-06-15

第四条 在卷烟涉案案件查处中,无法查清实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以下标准出具零售价格:

  (一)有明显品牌及规格标识,且在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价格目录内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该品牌规格本省(区、市)建议零售价格出具。

  (二)有明显品牌及规格标识,在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价格目录内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该品牌规格全国建议零售价格出具。

  (三)有明显品牌标识且该品牌在全国价格目录内,但无法查清规格或该规格不在全国价格目录内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上一年度本省(区、市)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若该品牌不在本省(区、市)价格目录内,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上一年度全国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

  (四)有明显品牌标识且该品牌在全国价格目录之外的,或无明显品牌标识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上一年度本省(区、市)在销品牌规格的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

第五条 涉案散支卷烟价格出具应按每标准条200支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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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认定)

假冒伪劣商品罪的立案标准(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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