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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职责是干什么的(检察院的职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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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21 19: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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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

引子:

《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

正文:

人们常说:“法律是老百姓保护自己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经历过诉讼程序(民,刑,行)的人都知道,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最后一条法律救济途径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申请抗诉)。也就是说,无论你有什么不服,只要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最终的结论,那么所有的法律救济途径基本就结束了,剩下的基本也就是无休止的信访缠访。

当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实际工作中确实纠正很多案件,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作出了很多贡献。但我们也不能回避检察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从这几年纠正的冤假错案来看,就是因为检察机关没有能够守住监督这条底线而导致的,毕竟检察监督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一条途径。

根据有些个案来看,人民检察院面对当事人申请法律监督环节的工作过于简单粗暴,导致有些案件几年十几年都没有最终结论,缠访,闹访事件频发,这怎么能行呢?

例如,有些案件,人民检察院给当事人出具不予监督的决定书,内容十分简单,只告知不予监督,却不说明具体原因,也不对当事人的疑问进行解答,更不对给出法律依据。这样的决定书,当事人怎么能服呢?有些时候,当事人并不是为了赢得官司,而是想输得明白。

再例如,有些案件,检察机关给当事人出具了一份简单不予监督的决定书后,然后就告知当事人我们只监督一次,你有什么不服,我们不管了。这样监督怎么能行?

说得简单些,人民检察院在监督环节,就要专治各种不服,就要从法律的角度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才行,要敢于将案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终结才行。

说得更简单些,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检察院在监督环节出现错误,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

延伸: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为了补齐检察机关在法律执行和实施过程中的短板,中央高层于2021年6月15日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并进行了新的“授权”。

1,肯定贡献,指出问题;

2,提出要求,指明方向;

3,落实责任,给予保障。

关于该《意见》的完整全文,建议读者朋友们自行搜索一下品读,非常有料。我个人认为,高层此时出台的这个《意见》就像一场及时雨,为检察机关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最起码,老百姓知道了,检察院应该怎么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才是正确的。

笔者观点:

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检察机关的工作,可以用动作频频来形容。先是高层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然后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修改,在然后就是最高检主持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电视电话会,这些消息对于老百姓来讲都是利好的消息。

我个人认为,高层用心良苦,关键在于落实。是不是按照高层的意思去执行,才是问题的关键。仅凭自觉,肯定不行,只有加大追责力度,才能保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顺利执行,才能守住老百姓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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